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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1-8763318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规范全省跆拳道赛事活动的组织管理,提升办赛服务水平,促进跆拳道运动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跆拳道协会章程》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指的跆拳道赛事活动(以下简称跆拳道赛事),是指在浙江省境内举办的各类跆拳道赛
事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跆拳道赛事主办、承办单位对跆拳道赛事负有主体责任,浙江省跆拳道协会、各市跆拳道主管部门和跆拳道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跆拳道赛事负有监管责任。
第四条 跆拳道赛事主办、承办单位应加强与本区域内跆拳道主管部门和跆拳道协会的联系,寻求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与服务,主动接受监管。
第二章 赛事分类
第五条 全省性赛事
(一)浙江省跆拳道 A 类赛事。主要包括全省锦标赛、冠军赛、阳光赛等;
(二)浙江省跆拳道 B 类赛事。主要包括全省公开赛、邀请赛、精英赛、中小学生赛、总决赛等;
第六条 地方性赛事
各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或跆拳道协会主办的本辖区内的各类跆拳道赛事。
第三章 赛事申办
第七条 申办程序
(一)全省性跆拳道赛事申办程序:
1、浙跆协于每一年末在官方网站发布关于下一年度赛事申办计划、申办资格和条件;
2、申办单位在申办截止日前,将申办表和申办方案纸质版及电子版报省跆协进行审核,电子版发送到浙跆协邮箱;
3、浙跆协根据申办单位的办赛经验、场馆、酒店接待、交通等条件,结合比赛对当地的发展综合评定,择优比选,拟定承办单位和举办地点。经主席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后,在协会网站公布。
(二)群众性、商业性跆拳道赛事无需报备,合法的法律主体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自行确定或协商确定举办地点。
第八条 办赛经费
(一)为保障赛事正常运行,必要时可适当收取赛事报名费,标准控制在每人400元以内。
(二)赛事报名费原则上由主办单位(赛事组委会)收取, 浙跆协必要时可给予适当的补助。赛事报名费主要用于场馆器材租赁、计时计分系统服务、技术官员、工作人员、志愿者劳务、媒体、保险等方面。
(三)各参加单位或个人食宿费和交通费自理。
第四章 赛事名称使用
第九条 跆拳道赛事的名称应当与实际内容一致。
第十条 浙江省跆拳道协会主办或作为主办单位之一的跆拳道赛事,其名称可以使用“浙江”、“全省”、“浙江省”“省级”“长三角”“华东地区”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未经浙江省跆拳道协会确认, 其他跆拳道赛事不得冠以“浙江”、“全省”、“浙江省”“省级”“长三角”、“华东地区” 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第十一条 未经浙江省跆拳道协会、中国跆拳道协会、世界跆拳道联盟、亚洲跆拳道联盟等合法国际跆拳道
组织确认,在浙江省举办的跆拳道赛事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世界”、“国际”、“洲际”、“全球”、“亚洲”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第十二条 各市(区、县)参照上述原则拟定本地赛事名称。
第五章 赛事组织
第十三条 组织委员会
(一)赛事一般应设立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组委会一般由赛事主办和承办单位的领导与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统一领导和落实赛事的各项筹备工作。
(二)组委会一般下设办公室、竞赛部、场地器材部、后勤接待部、新闻宣传部、安全保卫部、医疗卫生部等若干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工作机构
(一)工作机构在组委会的直接领导和管理下履行各自工作职责,涵盖的工作有综合事务、竞赛、场地器材、信息技术、媒体运行、运动员服务、协会、技术官员服务、计时计分与成绩处理、颁奖仪式、交通服务、医疗服务、观众服务、安全保卫、财务审计、志愿者工作等。
(二)工作机构的设定,可视赛事的规格和规模而定。规格高、规模大的赛事可多设工作机构,规模较小的赛事可少设工作机构,但各项工作内容须在工作机构中体现。
第十五条 工作机构职责
(一)办公室
(1)制定组委会工作方案、制度、计划、经费预算等;
(2)安排、协调、汇总、督办各处室阶段工作;
(3)组织和落实各项会议;
(4)负责组委会的文档工作;
(5)拟定组委会内部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和人员调配方案;
(6)负责落实人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7)负责人员注册和证件管理工作;
(8)负责准备竞赛器材,配置各处室的办公物资,并按时到位;
(9)负责票务、信息咨询、失物招领、展示表演、观众和表演队组织等工作;
(10)根据竞赛日程和组委会要求,负责邀请颁奖嘉宾;
(11)制订市场开发计划,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市场开发, 为赞助商做好权益兑现和服务接待等工作;
(12)督查预算执行情况,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有关规定,负责日常经费的使用管理;
(13)负责志愿者的岗位设置,编制志愿者服务方案,招募志愿者并对志愿者进行通用岗位和专业岗位的培训;
(14)分析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并做好培训、演练与应急处置工作;
(15)完成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裁判员保障
(一)选调裁判员:根据不同的赛事安排,浙跆协从裁判员选调库中依据技术等级、业务能力、以往比赛表现、参加浙跆协培训等条件,每个赛事按场地 1:15 的比例选派裁判员参赛,选调裁判员赛事期间食宿费用由组委会负担。
(二)非选派裁判员:每次比赛不在选调裁判员名单内的裁判员,可向浙跆协提出参赛申请,浙跆协将根据以往表现增加 5-10 名辅助裁判员,仅赛会提供食宿。
(三)裁判员赛事补助: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对参加赛事裁判员进行适当补助。副裁判长以上, 每次比赛赛事补助 500 元/人/天;其他裁判员每次比赛赛事补助 400 元/人/ 天。裁判员城市间交通费自理。
(国家一级裁判400元,二级300元,)
第十七条 赛事志愿者按照赛事规模招募,按场地1:10 配备。统一服装,为其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和补助。
第十八条 安全保障:必须有专业人员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保证比赛期的秩序和各方面参赛人员的安全。
第十九条 急救保障,每块场地最少 2 名医护人员,并配有担架等急救药品和器械,并在赛场内设置医疗救护站。
第二十条 赛事保险:参赛运动员必须办理保险,并提供比赛所要求的健康证明、体检证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指南在浙跆协微信公众号和网站上公布。适用于浙跆协举办的各类跆拳道赛事及相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0日起试行,浙跆协拥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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