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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1-8763318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浙江省跆拳道协会(以下简称“浙跆协”)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经费管理,节约开支,明确纪律要求,依据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和《浙江省跆拳道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由浙跆协主办或承办的面向裁判员、教练员及会员单位开展的各级各类培训,包括思想政治培训、岗位培训、年度复训培训、等级晋升培训、技术更新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等。
第三条 按照职责分工,浙跆协重点负责中跆协和省体育局国家级裁判员、教练员、晋段、晋级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的培训,制定相关培训政策,编制全年培训计划及经费预算。负责培训证书管理。浙跆协按照中跆协或省体育局授权承担相关培训任务。
第四条 技术培训工作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浙跆协对其主办的各类培训项目的收费标准、学员管理、经费使用等承担主体责任。各类培训按照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要求,实行统一标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章 培训计划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备案制度。按照公开申办的原则,浙跆协结合经费预算和工作安排编报年度培训计划。
(一)培训计划于每年底在浙跆协微信公众号和浙跆协网站上,面向各市、县(市、区)协会或高校、社会培训机构申办。
(二)协会根据申报情况,统筹考虑,报协会主席办公会同意后印发全年培训计划。全年培训计划一般应包括培训名称、对象、时间、地点、参训人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六条 全年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规则变化等特殊原因需另行调整和增加的,按程序报
协会秘书长审核、主席同意后执行。相关培训师资力量由浙跆协统一选派。
第三章 培训内容、考核和组织管理
第七条 裁判员、教练员培训班应以政治理论、业务知识、新规则的掌握和理解、裁判规则运用、技能实践考查、运动训练学、运动心理学、运动生理学、运动康复学等为主要内容,侧重业务能力培训。培训要立足跆拳道运动的普及与推广,体现浙江省跆拳道大众发展趋势,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第八条 培训主要通过协会调训、复训与线上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培训学员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九条 为提升业务水平,知识更新。浙跆协国家级裁判员、参加全国或浙江省比赛执教的教练员原则上每年应参加1次浙跆协主办或承办的跆拳道裁判员、教练员培训班。培训班参加次数将作为评先以及考核、比赛裁判选调、授课、执教资格、考级考段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浙跆协将建立和完善所有裁判员、教练员、晋级晋段官、体育指导员、培训师等人员的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各类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
第十一条 加强浙跆协授权培训机构和培训工作队伍建设,发挥浙跆协认定的其他培训机构在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加强培训课程体系和师资人才库建设,优先选派优秀教练员、裁判员上台教学。
第十二条 加强培训工作纪律要求,严禁借培训名义再另行收费;严禁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协会选派的师资在培训期间要严格要求自己,维护项目形象。培训结束后,要对授课教练员、裁判员进行民意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年度评优、选派执教执裁重要依据。
第四章 培训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浙跆协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参训学员须缴纳培训费。培训费标准根据不同培训班次,培训师资、内容、地点、时间等因素收取。根据工作需要,协会可对重点班次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
第十四条 培训费原则上由协会统一收取,按购买服务协议向承办方支付培训服务费,如有结余,纳入协会账户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 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包括师资费、 场地能源费、 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学员缴纳的培训费不含学员的食宿费。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讲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场地能源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训练场租金。
(三)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四)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五)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医药费、保险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参训人员往返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由学员回单位报销或自己承担。
第十六条 协会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 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 以及超范围、超
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报销培训相关费用时,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培训服务协议等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市级协会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全年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数量及人数、对象、经费和培训成效等)报送浙跆协。
第十八条 浙跆协和授权培训机构对重点培训班次, 应指定专人跟班,强化对学员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九条 浙跆协对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类人员参加培训是否达到规定的学时要求;
(二)举办的培训项目是否列入全年培训计划;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于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浙跆协责令改正,追回资金,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在省跆协微信公众号和跆协网站上公布,各市级跆拳道协会可根据本办法参考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0日起试行,浙跆协拥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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