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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跆拳道协会章程

20244月修订并征求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浙江省跆拳道协会” 以下简称本协会,总部设在杭州市。英文译名:ZHEJIANG TAEKWONDO ASSOCIATION英文缩写:ZT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省各市级跆拳道协会、其他行业跆拳道运动组织、爱好跆拳道运动的单位企业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群众性体育社团组织是在省体育总会领导下的全省唯一的跆拳道专业协会。本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册。

第三条 本协会系公益性社会团体,不以为自身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本协会的资产和经济效益只能用于为实现本会宗旨相关的活动。本协会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及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及相关规定、准则和决定。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跆拳道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倡导和普及群众性跆拳道运动的开展,增进与各国和地区跆拳道协会和运动员的交流,发展跆拳道事业,促进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为实施全民健身战略、增强体质、振奋民族精神,促进健康浙江和体育强省建设服务。

第五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体育总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浙江省体育总会、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在其业务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中国跆拳道协会、省有关跆拳道运动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统一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全省跆拳道运动的发展,积极宣传和开展各种形式的跆拳道活动,努力推进奥运争光计划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

(二)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全省跆拳道业余训练网络,提出完善跆拳道训练体制的建议,促进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三)按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组织承办全省性各类跆拳道竞赛和国内外的跆拳道比赛活动;

(四)配合省体育行政部门研究、拟定浙江省跆拳道运动的发展战略,制定本省跆拳道比赛的竞赛制度、竞赛规程,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官管理制度,段位及俱乐部管理办法等法规性文件;

(五)协助省体育局组织跆拳道教练员、裁判员进行业务学习,考核评议等级教练员、等级裁判员,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跆拳道教练员和裁判员;

(六)组织和协调跆拳道运动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积极支持各地和有关部门开展群众性跆拳道运动,协助各地做好各地青少年、儿童的教学训练工作,广泛开展学术研究活动,编印、汇集和印发有关跆拳道技术资料和工作通讯;

(七)组织全省跆拳道运动团体和业余跆拳道运动爱好者之间,以及我省与国内外跆拳道团体及爱好者之间的各种友好交流和及技术培训等活动;

(八)协助省体育行政部门做好省内有关跆拳道运动的武校、道场馆、俱乐部培训等业务归口管理;

(九)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展与跆拳道运动有关的多种经营,如:生产监制、推广和经销跆拳道活动所需的各种器材、设备和运动训练器械;代办、代购跆拳道运动器材、专业书籍及技术资料等;

(十)承办各级体育局、体育总会以及相关部门委托的有关跆拳道运动方面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团体和个人会员制。对各市、县和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跆拳道运动群众组织团体和单位企业,可接纳为本协会团体会员;对热爱跆拳道运动,积极参与跆拳道项目的个人,可接纳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热心跆拳道事业,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对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作用;

(三)承诺遵守本协会章程并保证不将章程范围内的争议诉至民事法庭;

(四)团体会员必须经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社团登记部门审批,具有合法地位的从事跆拳道的社会团体;

(五) 个人会员具备第八条前三项的,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经过本协会资格审查、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比赛和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并要求其管辖范围内的跆拳道组织和其从业人员执行本协会的规定和决议决定;

(二)遵守公平竞赛原则和体育道德,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赛事和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及时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本协会,妥善解决相关财务等问题并交还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给本协会发展跆拳道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议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由本协会秘书处召集。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选举和罢免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能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经过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体育工作及相关业务,在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理事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长不能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国家公务员兼任法定代表人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兼任其它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提名副主席、秘书长的聘用和解聘,经主席办公会讨论,报主管部门批准;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行使本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主要经费来源

会员;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费标准在符合国家规定和中国跆拳道协会明确标准的前提下,由主席办公会提出建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本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行业水平制定,经主席办公会批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 对本协会的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委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监督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支部。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支部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 本协会党支部书记,一般由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上级党委审核、审批。

第四十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五十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支部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 本协会为党支部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支部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支部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支部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 本协会支持党支部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 本章程于XXXXXXXX日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为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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