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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跆拳道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试 行】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17日    浏览次数:177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跆拳道协会(以下简称“浙跆协”的组织建设,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跆拳道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中国跆拳道协会(以下简称“中跆协”)会员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跆拳道协会章程》(2020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跆协实行会员制度。会员是协会的主体,是发展跆拳道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浙跆协内设会员管理部门,负责会员管理职能。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凡遵守中跆协章程、浙跆协章程和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关协议, 按期交纳会费,积极支持和参与浙江跆拳道事业发展的社会各届人士或地方跆拳道协会、俱乐部、培训机构等,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浙跆协会员或中跆协会员。

第五条 个人会员为在浙江工作和生活的跆拳道爱好者,14 周岁以下应有监护人协助申请。

第六条 单位会员

(一)区域性一级单位会员:浙江省跆拳道协会;

(二)区域性二级单位会员:全省各市 、县、区级、高等院校等跆拳道协会;

(三)专业性团体会员:全省各跆拳道俱乐部、道馆、训练中心等健身培训机构,从事跆拳道运动运营推广的企业。

 

第三章    会员入会

 

第七条 入会条件

(一)自愿加入浙跆协或中跆协,承诺遵守协会章程及其规定,自愿履行会员义务,无失信记录的合法单位或个人。

(二)单位会员入会需有自身依法成立和存续的资格证明(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证明或工商部门审批的营业执照以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合法机构)。

(三)区域性单位会员入会需有本地区业务主管部门指导意见,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内设机构和相关组织的详细信息。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省跆协个人会员入会,向各二级单位(市、县、区级跆协)提出入会申请,由各二级单位汇总后按程序报省跆协批准,按规定交纳会员费。中跆协个人会员入会在加入省跆协个人会员的基础上,由省跆协统一按程序报中跆协批准,该会员在取得中跆协个人会员资格的同时也是省跆协个人会员,按规定交纳会员费;

(二)省跆协单位会员入会,向各二级单位(市、县、区级跆协)提出入会申请,提交入会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质证明,由各二级单位汇总后按程序报省跆协批准,按规定交纳会员费。中跆协单位会员入会在加入省跆协单位会员的基础上,由省跆协统一按程序报中跆协批准,该单位会员在取得中跆协会员资格的同时也是省跆协单位会员,按规定交纳会员费;

(三)如有些地市没有成立跆拳道协会,可直接向浙省跆协提出入会申请,省跆协由进行审核;

   第九条 入会资料

(一) 申请区域性单位会员所需材料

(1)《浙江(中国)跆拳道协会区域性会员单位入会申请表》;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法定代表人委托指定人员代办入会手续的,应提交委托书或相关证明;

(4)固定办公场所的所有权证书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5)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专职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二)申请团体性单位会员所需材料

(1)《浙江(中国)跆拳道协会职业性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证书和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有“健身服务”或“体育健身”或“跆拳道培训”等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

(3)如法定代表人委托指定人员代办入会手续的,应提交委托书或相关证明;

(4)固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书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固定经营场所的地址原则上与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地保持一致。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单位会员

(1)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提出议案;

(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比赛培训和活动的权利;

(4)参加或接受本协会委托承办省内外跆拳道赛事和活动的权利;

(5)参加本协会援助和发展计划的权利;

(6)获得本协会技术指导、咨询、培训等服务;

(7)对本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8)查阅本协会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大会/执委会决议、主席签发文件、财务会计报告等;

(9)在协会讨论决定对会员违反协会章程作出处理决定时,受处理会员有权进行申辩、提出调查申请;

(10)自愿申请入会和自主决定退出协会;

(11)行使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享有上述团体会员权利中的 1、2、3、5、6、7、8、9、10、11 条款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并要求其管辖范围内的跆拳道组织和其从业人员遵守并执行本协会章程及规定和决议决定,维护协会合法权益;遵守公平竞赛原则和体育道德,弘扬体育精神;

(三)开展跆拳道运动的普及、推广和提高工作,支持和参加跆拳道职业赛事,支持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竞赛和活动,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支持和执行本协会制定的跆拳道发展目标、政策以及行业规范、标准等,积极参与本协会开展的等级评定、段位认证和培训计划,推动跆拳道项目的产业化发展;

(五)各单位会员按层级负责所在地区内下一层级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注册、管理,并及时更新人员备案信息;

(六)作为浙跆协(中跆协)单位会员期间,保持自身的合法存续性,及时上报会员自身的任何重大变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章程、注册信息修改、组织形式变更、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变动、财务情况等);

(七)服从浙跆协(中跆协)的生效裁决和决定;

(八)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制定的章程、管理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不违背浙跆协(中跆协)章程相关条款, 如果违背协会章程的,应以浙跆协(中国跆协)章程、规定和决定为准。


第五章     会   费

 

  第十三条 凡浙跆协(中跆协)会员,须按时交纳年度会费。

  第十四条 会费标准,交纳时间、交纳办法和会费适用范围按照《浙江省跆拳道协会会员会费标准》或《中国跆拳道协会会员会费标准》(2019)执行。

 

第六章    注册管理

 

第十五条 浙跆协(中跆协)单位会员实行注册管理。各二级单位会员须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在浙跆协

(中国跆协)进行年度注册, 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注册材料。

第十六条 其他单位会员须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在所在地区域性单位会员处进行年度注册并按规定提交注册材料,报浙跆协(中跆协)备案。

第十七条 未进行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的会员,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七章    处   罚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席办公会表决,暂停其会员资格,被暂停会员资格的,在相关情形改正后经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恢复其会员资格:

(一)违反浙跆协(中跆协)协会章程、规定和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二)连续 2 年拖欠会费,经提醒未纠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会举办的赛事和会议的;

(四)被协会认定不再符合本章程有关会员资格要求的;


(五)会员在被暂停会员资格期间,不得行使基于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或被暂停会员资格 2 年内仍未彻底改正其违规行为的, 或单位会员出现资不抵债、破产、自行解散或进入强制清算程序的,以及其他被协会认定不能再享有会员资格情形的,由主席办公会表决通过后,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建立会员黑名单制度。

(一)对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的个人或组织机构,在协会官网通报;

(二)对取消会员资格的个人或组织机构,纳入会员黑名单,两年内不得重新入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自愿退会应至少提前 3 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在此之前,妥善解决与本协会及其他会员之间的财务等问题,方可退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浙跆协拥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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